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辖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山东海事局沿海小型船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非自航船舶和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沿海小型船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按照山东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沿海小型船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培训监督管理、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沿海小型船舶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限制栏应载明适任证书航区限制。
一等适任证书的航区限制应标注为:“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且距船籍港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
二等适任证书的航区限制应标注为:“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
第七条 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100至500总吨且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2.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且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满100总吨的船舶;
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3.机驾合一的、未满100总吨且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职务分为:
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二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驾机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驾机员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相应担任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职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可相应担任驾驶员职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可相应担任轮机员职务。
持有本办法一等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本办法二等适任证书的相应职务。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相应担任驾驶员职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相应担任轮机员职务。
第三章 适任培训
第十条 从事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培训的机构须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及以上培训项目资质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应注重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一等适任证书岗位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二等适任证书岗位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考试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考试发证
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培训证明过期申请考试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取得相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者,以及军事船舶退役军人、渔业船舶船员和内河船舶船员申请考试,免于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岗位适任培训。
第四章 适任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理论考试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除船舶操作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外,其他考试科目为60分及格;评估项目为及格和不及格,评估应突出关键性操作和应急应变处置能力的考核。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要求的照片;
(四)相应培训证明和海上任职资历。
第十九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考试通知。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一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试的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持有二等驾驶员或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可按前款规定申考一等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第五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三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
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具备相应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船员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申请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除本条第(三)、(五)项的要求。
拟在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满足第六章规定的培训、取消限制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如需要);
(七)船上见习评价报告;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如需要)。
按照本办法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六)、(七)、(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六章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在持证人65周岁生日前长期有效。除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外的其他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八条 未满足第二十七条(一)或(二)款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者,或持有过期3个月及以上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完成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本办法附录三规定的职务晋升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三十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向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一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从事驾驶、轮机管理的退役军人,申请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出具原所属部队签发的证书以及其服役期内12个月及以上(申考之日前5年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并通过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评估。曾在军事船舶上担任团(营)级舰(艇)长、航海长、值更官、机电长、副机电长、分队长,连级艇长、机电长,以及士官的退役军人,可申请本办法相应一等适任证书的适任评估。曾在军事船舶上担任水兵、轮机兵的退役军人,可申请本办法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评估。
持有有效的内河或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应具有内河或渔业船舶相应等级职务12个月及以上(申考之日前5年内)服务资历,并通过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评估。持有内河船舶一类和二类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相应一等适任证书的适任评估;持有内河船舶三类任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相应二等适任证书的适任评估。持有渔业船舶一级、二级、一等、二等和三等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相应一等适任证书的适任评估;持有渔业船舶三级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相应二等适任证书的适任评估;持有渔业船舶机驾长适任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驾机员或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的适任评估。
军事船舶退役军人、渔业船舶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沿海小型船舶适任证书的职务最高为二副或者二管轮。
第六章 特殊种类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在客船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完成相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相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其中驾机员应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
在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其适任证书应按相关规定取消对客船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完成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其中驾机员应按照驾驶员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驾驶员、轮机员和驾机员还应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其中驾机员应按照驾驶员取得相应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船员考试和发证相关规定的行为,考试发证机关将依据船员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沿海小型船舶船员”系指:
(一)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二)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三)在100至500总吨且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四)在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且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船籍港附近水域,是指距船籍港不超过50海里的通航水域。
第四十条 在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且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相应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在船舶上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相应的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除持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外,在沿海小型船舶上服务的其他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要求的培训合格证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鲁海船员〔2019〕86 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申请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 培训 | 海上任职资历 | 适任考试 | 特别规定 | ||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 岗位适任培训 | 海上服务资历 | 船上见习 | |||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
具有相应等级船舶不少于12个月从事相关甲板/机舱作业的海上服务资历。 | 免除 | |||||
驾机员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驾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 在相应船舶上,在合格的驾机员的指导下见习不少于1个月 | 通过驾机员适任考试 | ||
驾驶员、轮机员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驾驶员、轮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驾机员合计不少于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在船长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1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 通过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 | |
三副、三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保安职责培训 |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驾驶员、轮机员不少于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在船长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1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 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还需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
二副、二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保安职责培训 | 免除 |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6个月 | 免除 | 免除 | 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还需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
大副、大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保安职责培训 | 免除 |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6个月 | 免除 | 免除 | 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还需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
船长、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保安职责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申请一等船长、轮机长须担任大副、大管轮满6个月;
申请二等船长、轮机长须担任驾驶员、轮机员满18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船上见习 | 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的,还需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须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5年内取得;船上见习需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进行;申请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2、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
3、具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者申请相应三副、三管轮、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4、军事船舶退役军人、渔业船舶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沿海小型船舶适任证书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
5、公司安排船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时在船见习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录二:申请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考试科目 |
船长 | 三副 | 驾驶员 | 值班水手 | 轮机长 | 三管轮 | 轮机员 | 值班机工 | 驾机员 | ||||
职务
晋升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
晋升 |
|
航海学 | ☆ | ☆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 ☆ | ☆ | |||||||||
船舶管理 | ☆ | ☆ | |||||||||||
水手业务 | ☆ | ☆ | |||||||||||
船舶动力装置 | ☆ | ☆ | ☆ | ☆ | |||||||||
船舶电气与自动化 | ☆ | ☆ | |||||||||||
机工业务 | ☆ | ☆ | |||||||||||
驾机员业务 | ☆ |
附录三:申请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申考形式 评估项目 |
船长 | 三副 | 驾驶员 | 值班水手 | 轮机长 | 三管轮 | 轮机员 | 值班机工 | 驾机员 | ||||
职务
晋升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吨位
提高 |
职务
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
晋升 |
|
航次计划 | ☆ | ||||||||||||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
资源管理 |
☆ | ☆ | ☆ | ☆ | |||||||||
雷达操作与应用 | ☆ | ☆ | |||||||||||
航海仪器的使用 | ☆ | ☆ | |||||||||||
水手值班 | ☆ | ☆ | |||||||||||
水手工艺 | ☆ | ☆ | |||||||||||
动力设备拆装 | ☆ | ☆ | ☆ | ☆ | |||||||||
动力设备操作 | ☆ | ☆ | |||||||||||
电气与自动控制 | ☆ | ☆ | |||||||||||
设备拆装与操作 | ☆ | ☆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申请二等船长适任证书的免除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
- 第二十八条中申请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再有效,应通过三副/三管轮职务晋升项目的评估。
附录四:船上见习评价报告
姓名 | 船上见习时间 | 船员服务簿注册号码 | |||
船长的鉴定意见:
签名/船章: 年 月 日
|
|||||
公司的鉴定意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