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检验局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关于规范山东海事局辖区“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船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规范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14〕811号)要求,为保障船舶营运安全,进一步规范山东海事局辖区内原“相当遮蔽航区”船舶使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海事局辖区海域的实际情况,山东海事局在组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经过多次实船调研和集中研讨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内特定航线如下:
(一)特定航线一:积米崖-灵山岛航线、绿岛-田横岛航线、琅琊-斋堂岛航线、南屯-竹岔岛航线、薛家岛-竹岔岛航线、董家口-沐官岛、威海-刘公岛航线、龙眼至海驴岛航线、龙口港栾-桑岛航线、烟台港-崆峒岛航线等定线航线;以上航线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其中之一,并注明营运限制。
(二)特定航线二:山东沿海各港口港界线以内水域港内航线,在适航证书备注栏中标注具体港口名称和营运限制。各港口港界线以海事版海图中港界为准。
(三)特定航线三:区域航线,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标注具体营运区域,并注明营运限制为距岸不超过5海里,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小时,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的海况下航行。
二、山东海事局登记的原“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如需继续从事特定航线营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船检机构提出申请。船检机构应根据确定上述确定的特定航线,更换船检证书簿,在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上将航区变更为“特定航线”,并在适航证书中记事栏中标注认定的具体航线和营运限制。三类特定航线仅能标注其中之一。船舶如需变更特定航线则需重新申请检验。
三、海事、船检机构应及时将特定航线范围告知相关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做好宣传工作。
四、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山东海事局登记的、航区为“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20M及以上的现有海船。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拟新建船舶停止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相关规定。
五、对于特定航线船舶,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超航区营运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船舶检验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