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
(2021 年第 1 号)
关于散装运输化学品名录变化后相关国内航行
船舶技术法规的实施要求
1.背景
1.1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
备规则》2019 年修正案(以下简称《IBC 规则》)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IBC 规则》第 17 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
新增、删除部分货品,修正了部分货品污染类别。根据《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8 年第 11 号)
第五十条规定,船舶载运的散装运输化学品的名录随《IBC 规则》
的修正发生变化。最新散装运输化学品名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
则>2019 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20〕337 号)。
2.目的
2.1本指南旨在明确散装运输化学品名录变化后相关国内航
行船舶技术法规有关条款的实施。
3.相关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要求
3.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 4 篇第 1 章第 1.1.3 条: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应符合本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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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 4 篇附则 5 的规定,
未规定部分,应符合本篇的适用规定。《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 (2014)第 4 篇附则 5 第 1 章第 1.1.6 条规定:当
拟散装运输尚未列入本规则第 17 章或第 18 章的货品时,主管机
关以及与此类运输有关的港口当局在考虑了散装化学品危险性
评定准则之后,应对初步适于运载的条件作出规定。
3.2《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第 1 章第 1.1.5 条规定:当拟载运尚未列入第 17 章、 第 18 章或第 19 章的货品时,应根据本局有关规定确定此类货品
的安全适运条件,并经本局确认。
4.实施要点
4.1 对于已列入《IBC 规则》第 17 章名录中而未列入相关国
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中的货品以及货品名称(“a”栏)不变但
污染类别(“c”栏)变更的货品:
4.1.1 如国内航行船舶拟载运,原则上应按上述 3.1 或 3.2
规定执行;
4.1.2 考虑到《IBC 规则》已对这些货品的适装条件作出规
定并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载运时,其适装条件可
按《IBC 规则》执行,具体适装条件见“新增货品、污染类别变
更货品最低要求一览表”(表 1)。
对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货品清单或散装危险化学
品适装附页中包含或拟新增 4.1 款中货品的国内航行船舶,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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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应按表 1 规定的适装条件检验发证。
表 1 中的注释及对应的具体要求见《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2014)》附则 5。 表 1 中“O”栏涉及的第 15.15 条的内容为:载运容易形成
硫化氢(H2S)的散装液体的船舶上应设有硫化氢(H2S)探测设
备。可采用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13.2.1
要求的用于检测硫化氢(H2S)的有毒蒸气探测仪。
4.2 相关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第 17 章已列明,但《IBC 规
则》第 17 章名录中已删除的货品(见“删除的货品清单”(表 2)),由船舶检验机构在不晚于最近一次营运检验中将其从船
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货品清单或散装危险化学品适
装附页中移除。
4.3 相关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中货品名称与《IBC 规则》
第 17 章名录中名称(“a”栏)相比无变化的货品(污染类别“c 栏变更货品除外),货品适装条件按现行国内航行船舶技术法规
执行。
4.4《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 版)实施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