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河北海事局辖区内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海船船员的综合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是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直管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职权范围内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客运服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要求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客运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客船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持有适用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和等级的适任证书。
在辖区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持有相应职务的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在辖区各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持有相应职务的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申请取消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客船限制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持有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至少在客船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通过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考试者,除满足申请类别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定要求的相应职务船上见习外,其中客船见习不少于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职务签证的高级船员,海上服务资历除满足申请类别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定要求的服务资历外,其中客船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对满足上述(一)或(二)或(三)条件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机构签注”栏或港作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适用限制”栏内加注“适用于河北辖区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
第七条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不需要取消对客船的限制。
第八条 船员用人单位或船员违反本办法,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办法中“船舶”系指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海船中的客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