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海南海事局海船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局:
《海南海事局海船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试行)》已经海南海事局202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0年8月26日
海南海事局
海船船员履职现场检查指南
(试行)
一、目的
为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推动航运公司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船员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船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船员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二、定义
船员履职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履行职责和适任能力等方面的综合检查,由一般性检查和适任能力现场考核两个方面组成。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海南海事局辖区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本指南不适用于在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游艇上任职的船员。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六)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七)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检查职责
(一)海南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内的船员履职检查监督工作。
(二)分支局负责实施辖区内船员履职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现场考核。
(三)海事处负责船员履职一般性检查,未设海事处的由分支局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
六、检查对象
(一)以下为必须检查对象,其他船员可抽查,检查面应尽量覆盖不同职务:
1.船长、大副、轮机长;
2.新上船或者转岗不满3个月的船员;
3.职务晋升、等级提高和航线延伸上岗不满3个月的船员。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过履职检查并合格的船员,一般半年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员不受半年的限制:
1.发现该船员的实际能力与证书要求的适任标准严重不符的;
2.有明显违法行为的;
3.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一般性检查
(一)一般性检查程序
1.一般性检查可结合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等日常检查工作一起进行。
(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中,若《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检查项目有两项及以上检查结果为“否”,应启动船员履职一般性检查程序;
(2)船舶安全检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可参照本指南“一般性检查程序”开展;
(3)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开展船员履职检查专项活动。
2.一般性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时进行,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海事执法证的相关专业人员实施。
3.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应根据目标船员的特点,参照《船员履职检查标准》(详见附件4),确定船员一般性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方式。检查采取问答、查询记录、设备模拟操作、实际操作或者演习等相结合的方式,核实船长及船员在船履行职责情况。
4.由检查人员依靠其专业判断并根据船上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深度。抽查过程中发现甲板部(或轮机部)某一船员履职情况存在严重问题(如关键性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等危及到船舶安全方面的问题),或同一部门两名及以上船员履职情况存在问题时,应进行延伸检查,加大对船长以及大副、轮机长履行船舶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
5.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要求,使用移动执法终端、相机、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工具,做好所发现缺陷的证据保存工作。
(二)一般性检查结果评价和处理
对于一般性检查发现船员存在履职缺陷(因船舶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影响船员评价结果,不应列为船员履职的缺陷),按《船员履职检查标准》(详见附件4)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1.一般履职缺陷。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船员不履行船上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缺陷,检查人员应经充分沟通后及时告知船员发现的缺陷情况。一般性缺陷可经船上培训给予纠正,如发现的缺陷性质不严重,且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可适当考虑该船的船期因素,允许船长、船舶和/或所属航运公司在制定了合理的缺陷纠正计划后开航,并在规定的日期内予以纠正。
2.严重履职缺陷。船员违反法规要求的缺陷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包括在一次检查中重复出现两次同样缺陷,或在此之前有同样的缺陷被记录,或某一缺陷性质严重,应视为严重缺陷,可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
3.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船员履行职责部分》中填写“处理决定”,包括:船上培训;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引入处罚程序;对船员XXX实施适任能力现场考核(缺陷处理代码一般用“99”)。
(三)一般性检查文书的签发
1.非船员履职检查专项活动期间,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填写船员履职缺陷问题描述以及处理意见,按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有关规定签发文书,无需另行签发其他文书。
2.船员履职检查专项活动期间,检查人员除填写《船舶现场监督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外,还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船员履行职责部分》(详见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检查船员,一份留存受检船舶,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八、现场考核
经一般性检查,发现被检查船员存在多个严重履职缺陷,其履职能力明显达不到所担任职务的要求,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应对其实施适任能力现场考核。
- 适任能力现场考核流程
1.初步判断被检查船员符合上述条件时,实施检查的海事处或部门应将一般性检查中相关严重不符合的材料(附件1)报送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
2.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组织研究,决定是否对该船员开展适任能力现场考核。
3.为保证适任能力现场考核公平、公正,由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选派有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组成现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实操评估员资格的人员,并且与被检查船员专业一致,所持船员证书等级不低于被检查船员。
分支局不具备条件的,由海南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指定人员开展现场考核。
4.适任能力现场考核地点可在被检查船员所服务船舶或者海南辖区船员实操考试指定场所内进行。
(二)适任能力现场考核结果评价和处理
适任能力现场考核的评判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由分支局现场考核组集体讨论作出评价结果和处理意见,填写《适任能力现场考核评价处理表》(附件3),报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复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船员经适任能力现场考核不称职或不适任的,按照以下建议进行处理:
- 向该船员所属船舶/公司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建议船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称职的船员,责令其离岗。
2.通报船员证书发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适任能力现场考核结果文书的签发
船员经适任能力现场考核认定不合格的,向该船员所属船舶/公司签发《安全管理建议书》(详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船舶/公司,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存档。
九、记录、统计和存档
(一)分支局船员管理部门应建立适任能力现场考核记录相关档案,整理归档依照《海南海事局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分支局应将统计履职检查的报表,每季度、年度上报至海南海事局。
(三)海南海事局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视情况可将检查结果通报给相关船员证书发证机构或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
十、其他
海南海事局将不定期发布、更新各类各岗位船员履职检查标准(附件4)。
附件: 1.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船员履行职责部分)
2.安全管理建议书
3.适任能力现场考核评价处理表
4.船员履职检查标准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
船员履行职责部分(海船)
姓名 | 任职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适任证书签发机关 | 有效期 | ||||||||
船名 | 船籍港 | 船舶种类 |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IMO 号码/船舶识别码 | ||||||||
检查内容编号
|
存在缺陷描述 | 缺陷处理 | |||||||
检查人员:
检查机关(盖章): 被检查人签名(船章):
检查日期: |
(本检查记录一式三份,检查机关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人所在船舶各执一份)
说明:1.检查内容的选择:现场检查人员根据初步判断从《船员履职检查标准》中选取检查内容,将选取的检查内容的编号写入本记录;2.缺陷描述: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船员存在履职缺陷时,将缺陷的详细描述如实写入本记录,否则填写“符合履职要求”;3.缺陷处理:将缺陷处理代码写入本记录,代码为:01.船上培训;02.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03.引入处罚程序(《船员履职检查标准》中的处罚依据可供参考,不排除更适用于具体情况的处罚依据);04.其他。
附件2:
安全管理建议书
编号:
船舶/公司:
经监督检查,发现你船舶/公司(阐明问题),为帮助你船舶/公司尽快解决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议:
1、
2、
3、
请你船舶/公司在(整改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所存在的问题,我局将适时跟踪验证纠正情况。
年 月 日
附件3:
适任能力现场考核评价处理表
姓名 | 任职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适任证书签发机关 | 有效期 | |||||
现场考核组
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支局船员
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分管局领导
意见 |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船员履职检查标准
(船长及甲板部)
船长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的航行资料。
保证船员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船舶国籍证书 | 如适用,应有效。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A02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
A03 |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及免除证书 | |||||
A04 |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免除证书和记录簿 | |||||
A05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免除证书和记录簿 | |||||
A06 | 符合证明(DOC)(副本) | |||||
A07 | 安全管理证书(SMC) | |||||
A08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 | |||||
A09 | 国际载重线证书及免除证书 | |||||
A10 | 国际吨位证书 | |||||
A11 | 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OPP) | |||||
A12 |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 |||||
A13 | 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 |||||
A14 | 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的航行资料。
保证船员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国际船舶压载水管理证书 | ||||
A15 | 电台执照 | 如适用,应有效。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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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船体(包括设备)入级证书 | |||||
A17 | 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入级证书 | |||||
A18 | 国际防止底漆污染系统证书或符合声明 | |||||
A19 | 燃油保险证书 | |||||
A20 | 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报告 | |||||
A21 | 加强检验计划(ESP) | |||||
A18 | 垃圾管理计划 | |||||
A23 |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
A24 | 压载水管理计划 | |||||
A25 | 稳性手册 | |||||
A26 | 破舱稳性手册 | |||||
A27 | 装载手册 | |||||
A28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符合证明 | |||||
A29 | 船员证书: (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书(海船)) |
1.证件齐全;
2.证件在有效期内。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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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二、人员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B01 | 保证船员开航时处于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船舶配员情况 | 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 《船员条例》第18条;《值班规则》第11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53条,《值班规则》第129条处罚 |
|
B02 | 船员船上服务资历的管理 | 1.将船员服务簿提交接任船长办理船员任解职签注情况 2.船长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解职签注,并在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 |
《船员条例》第18条,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15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 |
||
B03 | 工作时间和防止疲劳 | 核对工作和休息时间符合要求 | 《值班规则》第120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5条对责任船员进行处罚。 | ||
B04 | 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情况 | 防止船员滥用药物的措施和检查记录 | 《值班规则》第126条,第127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按照《值班规则》第128条进行处罚。 | ||
B05 | 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 防止船员酗酒的措施和检查记录 | 《值班规则》第125条,第127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按照《值班规则》第129条进行处罚。 | ||
C | 三、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管理和指挥船舶 | 航海图书资料管理 | 《值班规则》第7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9条处罚 |
||
C02 | 管理和指挥船舶 | 审核航次计划情况 | 核查船长的审核记录 | 《值班规则》第7条、第8条、第9条 | ||
C03 | 航行值班 夜航命令簿 驾驶台常规命令 航海日志 值班安排表 通航环境异常的报告记录 |
核查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第6条、第42条,海安法第24条,《船员条例》第18条 | |||
C04 | 交通密集区、管制区等特殊水域航行以及恶劣天气、海况等特殊要求:船长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 | 核查相关记录 | 《船员条例》第16条、第18条,《海安法》第14条、第15条 | |||
C05 | 保证船舶的停泊安全 |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 检查值班安排表和记录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21条;《值班规则》第89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9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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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四、货物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D01 | 保证船舶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和装卸安全 | 按规定装卸货物 | 检查配载计划 | 《海安法》第10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7条处罚 |
|
D02 | 审核装卸货计划 | 签署装卸货计划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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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五、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E01 | 负责全船维护保养计划的实施 | 督促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周期保养 | 记录完整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E02 | 熟悉设备操作 | 驾驶台助航设备操作(如GPS、雷达、测深仪、计程仪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引入安检程序 | |
E03 | 通信设备操作(如MF/HF、VHF、C站、NAVTEX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
E04 | 消防、救生应急设备操作(如大型二氧化碳、大型泡沫、手提灭火器、消防员装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
F | 六、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F01 |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制定并有效实施 | 审批救生、消防设备使用和知识培训计划以及执行情况 | 制定并有效实施各种应急程序,且记录完整 | 《船员条例》第18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F02 | 审批《船舶应变部署表》、《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 | |||||
F03 | 进行消防、救生、溢油、应急舵及其他各类船舶应急演习且真实记录 | |||||
F04 | 船舶发生搁浅时的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 |||||
F05 | 船舶碰撞后的应急措施 | |||||
F06 | 舵失控时的应急措施 | |||||
F07 | 主机失控时的应急措施 | |||||
F08 | 人员落水施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 |||||
F09 | 大风浪天气下操作 | |||||
F10 | 狭水道航行操作 | |||||
G | 七、防污染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G01 | 遵守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负最终责任 | 防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 报告制度及实施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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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 防治船舶污染实施状况 | 督促船员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船员条例》第16,18条 | |||
H | 八、高速客船 (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H01 | 高速船、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 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1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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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2 | 高速客船船员船长职务适任证书 | 1.取消高速船限制2.男性船长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1条 | |||
H03 |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级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以及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情况 | 现场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21条 | |||
H04 | 在航行于香港、澳门的船舶上任职的持有丙、丁类或内河船员证书的船长取得“港澳航线签注”情况 | 核查 |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第4条 | |||
H05 | 夜航船员取得夜航签证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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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6 |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情况记录 | 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4条 | |||
H07 | 两次驾驶值班之间的间隔休息时间情况记录 | 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4条 | |||
H08 |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间隔休息时间情况 | 执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间隔休息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4条 | |||
H09 | 安全航速执行情况 | 1.是否使用安全航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5条 | |||
H10 | 黄色闪光灯显示情况 | 在航时显示黄色闪光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5条 | |||
H11 |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情况 |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6条 | |||
H12 | 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主动避让所有非高速船舶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7条 | |||
H13 | 在特殊航段航行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情况 | 执行规定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7条 | |||
H14 | 超载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0条 | |||
H15 | 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0条 | |||
H16 | 旅客的行李物品堵塞通道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3条 | |||
H17 | 旅客携带危险物品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3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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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8 | 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 | 每周进行一次,核查演习记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4条 | |||
H19 | 安全须知情况 | 开航前是向旅客讲解(或播放影碟)有关安全须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4条 | |||
H20 | 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 | 检查自查记录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5条 | |||
H21 | 夜航情况 | 夜航应经海事机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 | |||
H18 | 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采取措施积极自救、报告情况 | 检查应变部署情况及报告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7条 | |||
H23 | 遵守夜航规定 | 检查记录及录音情况 |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二、夜航船员操作要求 | |||
H24 | 遇到雷达或夜视仪失灵或出现故障,或船员身体不适,或任何驾驶室组员须离开值班岗位,以不超过15节的航速航行执行情况 | 核实 |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二、夜航船员操作要求 | |||
H25 | 关闭夜视仪前,航速减为15节以下 | 核实 |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二、夜航船员操作要求 | |||
I | 九、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I01 | 油污保险证书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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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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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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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2 | 惰气手册(油轮) | |||||
I03 | 排油监控系统(ODME)手册 | |||||
I04 | 原油洗舱(COW)手册 | |||||
I05 | 船靠船过驳手册(STS) | |||||
I06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手册(VOC) | |||||
I07 | 督促船员熟悉应急装卸货设备操作 | 相应的培训记录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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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8 | 所装货油安全特性资料,督促船员采取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 | 相应的培训记录 | ||||
I09 | 督促船员落实货物装卸期间的防油污、消防措施 | 器材状态良好、布置合理。 | ||||
J | 十、客船、客滚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J01 | 开航前检查制度 | 检查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开航前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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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 | 通风措施 | 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
J03 | 旅客安全 |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开航后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
J04 | 车辆装载 | 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装载位置,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情况,保证上下船舶的车辆安全。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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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5 | 车辆绑扎系固 | 船上存有船舶系固手册,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符合规定;船上进行车辆绑扎系固;绑扎系固符合要求 | ||||
J06 |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 | 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J07 | 安全积载技术限定 | 船上积载符合限定要求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
J08 | 巡检制度 | 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落实巡检制度,航行中应加强巡检。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
J09 | 车辆移位、侧翻防范及应急处理 | 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
J10 | 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 | 制定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按时向旅客播报 | ||||
J11 | 应急状态下旅客管理 | 搭载旅客列车的滚装船舶,制定旅客应急撤离程序。发生紧急情况,按照应急撤离程序组织旅客安全撤离。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J12 | 应急情况的处理 | 熟悉船上的应急程序的组织;熟悉船上资源的最佳使用及局限性;熟悉应急情况下的控制反应;熟悉保持有效联系和通信的方法;船舶防恐保安常识及保安事件的应对措施 | 海安法第四章,NSPS规则第四章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13 | 私载旅客、货物情况 | 现场核验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14 | 携带违禁物品情况 | |||||
K | 十一、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驾驶员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服务簿 | 证书应齐全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1条处罚 | |
A02 | 船员适任证书 | |||||
A03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
A04 | 船员健康证书 | |||||
B | 二、人员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B01 | 按照程序和船长指示,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 | 检查甲板部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 | 《值班规则》第19、120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5条处罚 |
|
B02 | 按照程序和船长指示,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记录。 | 检查船员培训记录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C | 三、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按照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船舶安全 | 了望 | 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2节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2 | 值班交接 | 核实交接班记录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3节 | |||
C03 | 值班职责 | 通过询问、检查相关记录等方式核实履行值班职责的情况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4节 | |||
C04 | 特殊情况下的驾驶值班 | 检查能见度不良、夜航、沿岸和通航密集水域等特殊情况下的航行记录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5节 | |||
C05 | 做好船舶停泊驾驶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船舶安全 | 锚泊值班 | 检查甚高频守听等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第4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6 | 港内停泊值班 | 检查船舶号灯号型、系泊设备以及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第93条 | |||
D | 四、货物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D01 | 保证船舶开航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和装卸安全 | 执行船长命令,按规定装卸货物 | 检查配载计划 | 《海安法》第十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7条处罚 |
|
D02 | 计划和实施货物作业 | 检查货物作业的计划和实施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6节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E | 五、设备操作及维护保养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E01 | 负责全船维护保养计划的实施 | 督促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周期保养 | 记录完整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E02 | 熟悉设备操作 | 驾驶台助航设备操作(如GPS、雷达、测深仪、计程仪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引入安检程序
|
|
E03 | 通信设备操作(如MF/HF、VHF、C站、NAVTEX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
E04 | 消防、救生应急设备操作(如大型二氧化碳、大型泡沫、手提灭火器、消防员装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
F | 六、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G | 七、防污染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G01 | 遵守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 防治船舶污染实施状况 |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 | 八、高速客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H01 | 高速船、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 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1条 | 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02 | 高速客船驾驶员职务适任证书 | 1.取消高速船限制2.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
H03 |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级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3000总吨以及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情况 | 现场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21条 | |||
H04 | 在航行于香港、澳门的船舶上任职的持有丙、丁类或内河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取得“港澳航线签注”情况 | 核查 |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港澳航线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第4条 | |||
H05 | 夜航船员取得夜航签证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06 |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情况记录 | 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4条 | |||
H07 | 两次驾驶值班之间的间隔休息时间情况记录 | 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 | ||||
H08 |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间隔休息时间情况 | 执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间隔休息时间 | ||||
H09 | 安全航速执行情况 | 1.是否使用安全航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5条 | |||
H10 | 黄色闪光灯显示情况 | 在航时显示黄色闪光灯 | ||||
H11 |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情况 |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6条 | |||
H12 | 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主动避让所有非高速船舶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7条 | |||
H13 | 在特殊航段航行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情况 | 执行规定情况 | ||||
H14 | 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 | 每周进行一次,核查演习记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4条 | |||
H15 | 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 | 检查自查记录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5条 | |||
H16 | 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采取措施积极自救、报告情况 | 检查应变部署情况及报告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7条 | |||
H17 | 遵守夜航规定 | 检查记录及录音情况 |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二、夜航船员操作要求 | |||
H18 | 遇到雷达或夜视仪失灵或出现故障,或船员身体不适,或任何驾驶室组员须离开值班岗位,以不超过15节的航速航行执行情况 | 核实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19 | 关闭夜视仪前,航速减为15节以下 | 核实 | ||||
I | 九、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I01 | 熟悉应急装卸货设备操作 | 抽查设备操作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I02 | 所装货油安全特性资料,采取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 | 相应记录 | ||||
I03 | 落实货物装卸期间的防油污、消防措施 | 器材状态良好、布置合理。 | ||||
J | 十、客船、客滚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J01 | 开航前检查制度 | 检查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开航前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02 | 通风措施 | 对装车处所、装货处所进行有效通风。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 |||
J03 | 旅客安全 | 禁止在滚装船舶的船员起居处、装车处所、安全通道及其他非客舱处所载运乘客。开航后向司机、乘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
J04 | 车辆装载 | 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装载位置,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情况,保证上下船舶的车辆安全。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05 | 车辆绑扎系固 | 船上存有船舶系固手册,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符合规定;船上进行车辆绑扎系固;绑扎系固符合要求 | ||||
J06 |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 | 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J07 | 安全积载技术限定 | 船上积载符合限定要求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
J08 | 巡检制度 | 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落实巡检制度,航行中应加强巡检。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
J09 | 车辆移位、侧翻防范及应急处理 | 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
J10 | 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 | 制定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按时向旅客播报 | ||||
J11 | 应急状态下旅客管理 | 搭载旅客列车的滚装船舶,制定旅客应急撤离程序。发生紧急情况,按照应急撤离程序组织旅客安全撤离。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J12 | 应急情况的处理 | 熟悉船上的应急程序的组织;熟悉船上资源的最佳使用及局限性;熟悉应急情况下的控制反应;熟悉保持有效联系和通信的方法;船舶防恐保安常识及保安事件的应对措施 | 海安法第四章,NSPS规则第四章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13 | 私载旅客、货物情况 | 现场核验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14 | 携带违禁物品情况 | |||||
K | 十一、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高级)值班水手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服务簿 | 证书应齐全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1条处罚 | |
A02 | 船员适任证书 | |||||
A03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
A04 | 船员健康证书 | |||||
C | 二、值班与操作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服从指挥 | 学习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检查学习培训记录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C02 | 了望 | 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 《值班规则》第三章第2节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3 | 操舵、应急操舵、消防、救生应急设备操作(如大型二氧化碳、大型泡沫、手提灭火器、消防员装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 | 抽查设备操作 | 《值班规则》第5条 | 引入安检程序 | ||
C04 | 值班职责 | 通过询问、检查相关记录等方式核实履行值班职责的情况 | 《值班规则》第13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5 | 遵守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 防治船舶污染实施状况 |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 | 三、高速客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H01 | 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 真实、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11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02 | 夜航船员取得夜航签证情况 | 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H03 | 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 | 每周进行一次,核查演习记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4条 | |||
H04 | 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 | 检查自查记录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5条 | |||
H05 | 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采取措施积极自救、报告情况 | 检查应变部署情况及报告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7条 | |||
H06 | 遵守夜航规定 | 检查记录及录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 | |||
I | 四、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I01 | 熟悉应急装卸货设备操作 | 抽查设备操作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I02 | 落实货物装卸期间的防油污、消防措施 | 器材状态良好、布置合理。 | ||||
J | 五、客船、客滚船(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J01 | 开航前检查制度 | 检查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开航前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3条处罚 |
||
J02 | 车辆装载 | 使用明显标志标明装载位置,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车辆和货物积载时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情况,保证上下船舶的车辆安全。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安检程序; 3.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J03 | 巡检制度 | 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落实巡检制度,航行中应加强巡检。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
J04 | 车辆移位、侧翻防范及应急处理 | 熟悉应急预案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
J05 | 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 | 熟悉安全管理及安全须知 |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 |||
J06 | 应急状态下旅客管理 | 搭载旅客列车的滚装船舶,制定旅客应急撤离程序。发生紧急情况,按照应急撤离程序组织旅客安全撤离。 |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J07 | 应急情况的处理 | 熟悉船上的应急程序;熟悉船上资源的最佳使用及局限性;熟悉应急情况下的控制反应;熟悉保持有效联系和通信的方法;船舶防恐保安常识及保安事件的应对措施 | 海安法第四章,NSPS规则第四章 | |||
J08 | 私载旅客、货物情况 | 现场核验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J09 | 携带违禁物品情况 |
GMDSS操作员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服务簿 | 证书应齐全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1条处罚 | |
A02 | 船员适任证书 | |||||
A03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
A04 | 船员健康证书 | |||||
C | 二、值班与操作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熟悉其岗位职责 | 应急通信操作 | 询问或查看实际操作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值班规则》第74条 | 引入安检程序 | |
C02 | 遇险信息处理 | 询问或查看实际操作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值班规则》第80条 | |||
C03 | 航行值班期间收到的航警,处理与航次有关的航警 | 询问或查看实际操作和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值班规则》第13条 |
船员履职检查标准
(轮机部)
轮机长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A01 | 负责保管轮机日志及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除由船长保管以外的各种设备证书和文书,检查并保证在有效期。 | 相关设备证书、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 保存完好、真实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参考《船员条例》第52条、《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A02 | 厂修记录档案及相关检验报告 | ||||||
A03 | CMS(循环检验)记录(如有) | ||||||
A04 | 验船师检验报告 | ||||||
A05 | 轮机长保管的设备证书及清单 | ||||||
A06 | 船舶年度维修计划表、维修保养记录簿 | 保存完好、真实有效并签名 | |||||
A07 | 船舶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月度报告 | ||||||
A08 | 柴油机开档测量记录表 | ||||||
A09 | 安全活动记录簿 | ||||||
A10 | 车钟记录簿(如有) | ||||||
A11 | 油类记录簿 | ||||||
A12 | 轮机日志 | ||||||
A13 | 燃润料油加装单据 | ||||||
A14 | 持有岗位适任证书 | 适任证书 | 证书真实有效并签名,符合航区等级要求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 |
|||
C | 二、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C01 | 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并确保安全。 | 航行值班
轮机日志 车钟记录簿(如有) 值班安排表 |
现场核实
检查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108条处罚 |
||
C02 | 配员、值班情况
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 | |||||
C03 | 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破损控制或者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值班轮机员 | 《值班规则》第61条 | |||||
C04 | 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组织抢修,通知驾驶台报告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轮机日志 | 《值班规则》109条 | |||||
C05 | 机舱交接班制度 | 《值班规则》第四章第二节 | |||||
E | 三、设备操作、维护保养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E01 | 督促轮机员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 关键性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
检查记录
对轮机长和轮机员的实操检查 |
《值班规则》51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128条处罚 |
||
F | 四、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F01 | 熟悉应急职责 | 应变信号的掌握;
熟悉“船舶应变部署表”及应变部署卡的分工; 熟悉船舶应急处置方法(火灾、搁浅、碰撞、污染、全船失电等) |
检查相关记录;
应急知识实操检查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在船培训 |
||
F02 | 履行应急职责 | 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消防演习、弃船(救生)演习、人员落水演习、堵漏演习、溢油演习、综合应变演习(碰撞、搁浅、保安等演习) | |||||
F03 | 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
G | 五、防污染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G01 | 遵守防治污染有关规定,对污染物进行合理管理、排放,防止船舶对水域的污染。 | 机舱含油污水排放
证书有效 按要求正确记录 熟知正确操作规程 排放口铅封(如适用) 排放接收处理单证 |
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合理安排年度检验
滤油设备、报警装置状态良好 船型船龄相符且状态良好 油类记录簿记录正规 铅封状态完好(如适用) 接收处理单证(如有)依法定时限保存完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
引入处罚程序,可按海环法第八十八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G02 | 残油、油泥储存和排放
按要求正确记录 排放接收处理证明 |
油类记录簿记录正规
接收处理证明保存完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G03 | 生活污水的排放
证书有效 按要求正确记录 熟知正确操作规程 |
证书在有效期内 船用装置应具备型式认可证书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正常 记录规范 接收处理证明(如有)依法定时限保存完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G04 | 船舶垃圾的污染控制
记录规范 熟知正确操作规程 |
垃圾记录规范
船上垃圾处置按照垃圾管理计划开展 焚烧炉(如有)使用记录规范 接收处理证明依法定时限保存完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G05 | 空气污染控制
证书有效 燃油质量保证 能耗数据报送(如适用) |
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合理安排年度检验
燃油样品和燃油供受单证依法定时限保存完好 船上焚烧炉(如有)具有型式认可证书 能耗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如适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H | 六、高速客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H01 | 证书文书管理 | 高速客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证书真实有效,符合航区和等级要求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 |
||
I | 七、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I01 | 证书文书管理 | 油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证书真实有效,符合航区何等级要求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 |
||
I02 | 货物管理 | 装卸货设备和安全设备 | 熟悉操作并记录完整规范 | 《值班规则》第94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参考《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I03 | 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 熟悉并遵守相关内容 | 1.船上培训
2.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
||||
I04 | 本船所装货油MSDS,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熟悉操作和安全控制措施,查看相关记录 | 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 ||||
J | 八、客船、客滚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J01 | 证书文书管理 | 客船客滚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证书真实有效,符合航区和等级要求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 |
||
K | 九、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K01 | 执行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及时更正 | 检查轮机日志记录 | 《值班规则》第103条 | 船上培训 | ||
K02 | 抵港前,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 《值班规则》第114条 | |||||
K03 | 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 《值班规则》第115条 |
轮机员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如适用)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A01 | 如实记录机舱相关文书。 | 柴油机开档测量记录表 | 真实有效记录并签名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参考《船员条例》第52条、《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按船上职务分工要求对适用船员检查。 | |
A02 | 维修保养计划及记录簿 | ||||||
A03 | 安全活动记录簿 | ||||||
A04 | 车钟记录簿(如有) | ||||||
A05 | 油类记录簿 | ||||||
A06 | 轮机日志 | ||||||
A07 | 燃润料油加装单据 | ||||||
A08 | 持有岗位适任证书 | 适任证书 | 证书真实有效并签名,符合航区等级要求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 |
|||
C | 二、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C01 | 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遵守交接班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完成值班中的岗位职责工作。 | 航行值班
轮机日志 车钟记录簿(如有) 值班安排表 |
现场核实
检查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108条处罚 |
||
C02 | 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要求做好记录 | 《值班规则》第18条 | |||||
C03 | 配员、值班情况
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一条 | |||||
C04 | 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遵守交接班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完成值班中的岗位职责工作。 | 遵守交接班制度 | 检查轮机日志、值班安排表、工作休息时间表等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第49条、第50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第108条处罚 |
||
C05 | 熟悉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通信系统的适当使用;2.机舱逃生途径;3.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的能力;4.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
现场核查
实操检查 |
《值班规则》第54条 | ||||
C06 | 值班开始时,对所有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以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 现场核查
检查工作记录 机械设备正常 |
《值班规则》第55条 | ||||
C07 | 对运转失常、可能发生故障或者需要特殊处理的机械设备,以及已采取措施作详细记录 | 检查详细记录 | 《值班规则》57条 | ||||
C08 | 执行驾驶台的命令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换向和变速操作的,应当做好记录 |
《值班规则》第59条 | |||||
C09 | 掌握维护保养的机械设备(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服务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注意其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 检查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及记录 | 《值班规则》第60条 | ||||
C10 | 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遵守交接班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完成值班中的岗位职责工作。 | 负责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械设备的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做好记录 | 检查工作记录 | 《值班规则》第61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第108条处罚 |
||
C11 | 给予其他机舱值班人员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常规的机械设备保养应当纳入值班工作。全船的机械、电子与电气、液压、气动等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当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知情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 核查机舱值班情况
检查相关记录 |
《值班规则》第70条 | ||||
C12 | 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参与抢修,向轮机长报告 | 检查轮机日志或类似记录 | 《值班规则》第109条 | ||||
E | 三、设备操作、维护保养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E01 | 对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操作和测试 | 关键性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
检查记录;
对轮机员的实操检查 |
《值班规则》第51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按《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F | 四、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F01 | 熟悉应急职责 | 应变信号的掌握;
熟悉“船舶应变部署卡”的分工; 熟悉船舶应急处置方法(火灾、搁浅、碰撞、污染、全船失电等) |
检查相关记录;
应急知识实操检查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在船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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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 | 履行应急职责 | 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消防演习、弃船(救生)演习、人员落水演习、堵漏演习、溢油演习、综合应变演习(碰撞、搁浅、保安等演习) | |||||
F03 | 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
G | 五、防污染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如适用)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
G01 | 按规定进行污染物管理、排放 | 机舱含油污水排放
按要求正确记录 熟知正确操作规程 排放口铅封(如适用) |
滤油设备、报警装置状态良好
油类记录簿记录正规 铅封状态完好(如适用)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 |
引入处罚程序,可按海环法第八十八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 | ||
G02 | 残油、油泥储存和排放
按要求正确记录 排放接收处理证明 |
油类记录簿记录正规
接收处理证明保存完好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G03 | 生活污水的排放
按要求正确记录 熟知正确操作规程 |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正常
记录规范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H | 六、高速客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H01 | 证书文书管理 | 高速客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轮机员持有真实有效,符合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证书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引入处罚程序 | ||
I | 七、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I01 | 证书文书管理 | 油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轮机员持有真实有效,符合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证书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引入处罚程序 | ||
I02 | 货物管理 | 装卸货设备和安全设备 | 熟悉操作并记录完整规范 | 《值班规则》第94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参考《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I03 | 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 熟悉并遵守相关内容 | 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 ||||
I04 | 本船所装货油MSDS,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熟悉操作和安全控制措施,查看相关记录 | 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 ||||
J | 八、客船、客滚船适用(特殊要求) | ||||||
编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J01 | 证书文书管理 | 客船客滚船适用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 轮机员持有真实有效,符合航区和等级要求的证书 | 《船员条例》第16条,海安法第九条 | 引入处罚程序 | ||
K | 九、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
K01 | 执行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 向轮机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 | 检查轮机日志记录 | 《值班规则》第103条 |
船上培训 |
||
K02 | 抵港前,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轮机长 | 《值班规则》第114条 |
(高级)值班机工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如适用)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服务簿 | 证书应齐全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1条处罚 |
|
船员适任证书 |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
船员健康证书 | ||||||
C | 二、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服从指挥 | 学习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检查学习培训记录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C02 | 值班职责 | 通过询问、检查相关记录等方式核实履行值班职责的情况 | 《值班规则》第13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3 | 熟悉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通信系统的适当使用;2.机舱逃生途径;3.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的能力;4.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
现场核查
实操检查 |
《值班规则》第54条 | |||
C04 | 遵守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 防治船舶污染实施状况 |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F | 三、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F01 | 熟悉应急职责 | 应变信号的掌握;
熟悉“船舶应变部署卡”的分工(火灾、搁浅、碰撞、污染、全船失电等) |
检查相关记录;
应急知识实操检查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在船培训 |
|
F02 | 履行应急职责 | 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消防演习、弃船(救生)演习、人员落水演习、堵漏演习、溢油演习、综合应变演习(碰撞、搁浅、保安等演习) | ||||
F03 | 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
K | 四、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和其他普通船员履职检查标准
A | 一、证书文书管理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如适用)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A01 | 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 | 船员服务簿 | 证书应齐全有效 | 《船员条例》第16条 |
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1条处罚 |
|
船员适任证书 |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
船员健康证书 | ||||||
C | 二、值班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C01 | 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服从指挥 | 学习并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检查学习培训记录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C02 | 值班职责 | 通过询问、检查相关记录等方式核实履行值班职责的情况 | 《值班规则》第13条 | 1.船上培训;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值班规则》第128条处罚 |
||
C03 | 熟悉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通信系统的适当使用;2.机舱逃生途径;3.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的能力;4.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
现场核查
实操检查 |
《值班规则》第54条 | |||
C04 | 遵守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 防治船舶污染实施状况 | 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安检程序;
2.引入处罚程序,可依据《船员条例》第52条处罚 |
|
F | 三、应急反应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
F01 | 熟悉应急职责 | 应变信号的掌握;
熟悉“船舶应变部署卡”的分工(火灾、搁浅、碰撞、污染、全船失电等) |
检查相关记录;
应急知识实操检查 |
《船员条例》第16条 | 1.引入船舶安检详细检查程序;
2.在船培训 |
|
F02 | 履行应急职责 | 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消防演习、弃船(救生)演习、人员落水演习、堵漏演习、溢油演习、综合应变演习(碰撞、搁浅、保安等演习) | ||||
F03 | 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
K | 四、其他(特殊要求) | |||||
编号 | 岗位职责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检查依据 | 处理建议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