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事局辖区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南海事局辖区限定航区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辖区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公务船、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游艇、水上飞机、地效翼船、摩托艇、非自航船等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海南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的水域和海南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海南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为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等项目;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

(一)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船舶。

(二)适任证书的职务

1.一等适任证书职务

(1)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船舶:船长;

(2)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船舶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3)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船舶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2.二等适任证书职务

(1)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

(2)未满100总吨船舶甲板部船员:驾驶员、值班水手;

(3)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部船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

(4)无舱室小型海船船员:驾机员。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的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限制栏应载明适任证书航区限制。

一等适任证书的航区限制应标注为:“适用于海南海事局辖区船籍港及船籍港附近的水域”。

二等适任证书的航区限制应标注为:“适用于海南海事局辖区沿海水域”。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担任驾机员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但持有驾机员适任证书者可担任相应等级船舶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

持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担任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务。持有本办法一等适任证书的船员可担任本办法二等适任证书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适任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  从事限定航区海船船员培训的机构须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或以上职务适任培训项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考试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考试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 % 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  学员完成本办法规定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或完成国家认可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具体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表2、3)。理论考试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除船舶操作与避碰考试科目为70分及格外,其他考试科目为60分及格;评估项目为及格和不及格,评估应突出关键性操作和应急应变处置能力的考核。

第十六条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或评估项目。

第十七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

(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或资历证明;

(四)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全日制航海类教育毕业证书、证明,或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适任考试不及格者,可在初次适任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同时完成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持有二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或轮机员,可按前款规定申请一等适任证书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考试。

 

第四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二十二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如需要);

(五)具备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申请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免除本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要求。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第六章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全日制航海类教育毕业证书(如需要);

(七)船上见习评价报告;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如需要)。

按照本办法规定免于船上见习的,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大副、二副、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免于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六)(七)(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第六章规定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高速船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规定经各项考试、评估合格并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一)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和驾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60周岁以上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二十六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相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一等适任证书船员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一等适任证书船员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二等适任证书船员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等适任证书船员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1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七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或适任证书过期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前,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抽查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机关提交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向原证书签发机关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  特定人员

第三十条  特定人员申请本办法附表5规定的二等适任证书对应职务的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1.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2.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3.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术证书。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附表5)。

(五)通过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对应职务的适任考试并按要求完成船上见习。

第三十一条  特定人员申请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申请表;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下列有效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士官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特定人员可免除岗位适任培训,直接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应职务的适任考试。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合格证,免于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一)驾驶专业:《航海学》;

(二)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

第三十四条  特定人员通过限定航区海船船员二等适任证书相应职务的适任考试并在相应航区、种类的船舶上见习不少于1个月,可按申考职务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递交原所属部队颁发的证书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或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以及在内河船舶、渔船服务期内相应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第六章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任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限定航区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在短程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签注“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的适任证书。

在短程客船上任职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驾机员应取得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有一等适任证书的轮机部船员可在主推进动力装置单机功率不超过750千瓦的短程客船上任职。

第三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的适任证书签注:

(一)拟在短程客船上任船长和高级船员职务的,应在短程客船上见习相应职务不少于3个月,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持有适用于短程客船船员适任证书,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任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短程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或从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任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短程客船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无舱室小型海船”系指船长在20米及以下无舱室驾机合一的海南籍小型海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短程客船”系指航行于海南海事各分支局辖区内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

第三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不适用于在琼州海峡两岸间航行的船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籍港附近水域”,是指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受权管辖的沿海水域。

第四十三条 在船舶上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取得相应的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四条  限定航区海船船员按本办法要求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取得。

第四十五条  船员持有限定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取得的海上服务资历,仅适用于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船员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签发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颁布的《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琼海船员〔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