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
“不停航办证”新机制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山东海事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决定推行山东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
一、工作目标
优化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工作机制,推行“先行检验、检证分离”和“容缺预审、并联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新模式,提高新建及转籍船舶检验、登记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压缩船舶检验、登记办证时间,努力实现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激发航运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山东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拟)在山东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局登记的20米及以上海船。
(二)适用业务:因海船新建及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船舶航线变更需要在山东辖区办理的不涉及山东省外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检验、登记事项。
三、适用条件
(一)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实行申请人自愿申请原则。办理海船转籍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转籍检验、登记的预期办结时限预留足够的证书有效时间。
(二)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公司及其所属船舶不适用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如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终止“不停航办证”流程,转入一般程序办理,且2年内不得适用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
四、实施机构
山东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五、主要内容
(一)推行“先行检验、检证分离”船舶检验新模式。
船舶检验机构依船舶所有人申请,在办理海船新建及转籍登记业务前可先行开展实船现场检验工作,现场检验工作与证书签发程序进行分离。对新建海船,船舶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合格后,可凭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名核定书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对转籍海船需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合格后,可凭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见附件1)替代所有权登记证书对船舶所有权进行核验,并可据此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二)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办理”船舶登记新模式。
船舶登记机关依船舶所有人申请,在办理海船新建及转籍登记业务时,可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见附件2)替代船舶检验证书对船舶技术参数进行预审。办理海船转籍业务的申请人可向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同步申请转籍登记手续,新旧船舶登记机关通过容缺受理、并联办理等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海船转籍登记“无缝衔接”。
六、办理流程
(一)海船新建检验、登记办理流程。
1.先行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后,本地建造船舶由建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向拟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转出、转入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办理,由转入的船舶检验机构向拟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不需要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由建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向拟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
2.登记预审。
船舶登记机关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替代船舶检验证书对船舶技术参数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预审。预审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有关船舶登记审批流程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证书签发。
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检验证书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发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海船新建登记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3。
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海船转籍检验、登记办理流程。
1.先行检验。
拟登记船籍港的船舶检验机构以船舶识别号作为唯一标识,先行对船舶开展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
2.登记预审。
(1)注销登记预审。
原船舶登记机关在暂不收回船舶国籍证书的情况下对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进行预审,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也应当一并对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注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原船舶登记机关通知新船舶登记机关。预审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有关船舶登记审批流程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正式登记预审。
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到原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预审意见和《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后,对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核发进行预审,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也应当一并对船舶电台执照、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核发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预审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有关船舶登记审批流程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到原船舶登记机关注销办结通知后,核定船舶名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电台呼号、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新船舶登记机关向拟登记船籍港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
3.证书签发。
(1)检验证书签发。
拟登记船籍港的船舶检验机构收到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后,向新船舶所有人签发新船舶检验证书。
(2)注销证书签发。
原船舶登记机关收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预审意见后,办理注销登记,签发《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船舶所有人同意该轮在转籍过程中持本证书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该轮转籍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已在与新船舶所有人签定的有关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中明确。”转籍过程中,船舶可继续持有效的原船舶国籍证书和原船舶检验证书航行、停泊、作业。
原船舶登记机关完成注销登记后,通知新船舶登记机关,并于当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或住所地、航线变更证明材料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3)登记证书签发。
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核对相关材料无误后,签发船舶登记证书。
新船舶所有人领取证书时,应当补齐相关材料,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原船舶国籍证书收回,并寄回原船舶登记机关。
海船转籍登记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3,海船转籍检验、登记办理流程图见附件4。
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照《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办理。
七、办结时限
(一)海船新建检验、登记办理时限。
1.本地建造船舶,建造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建造完工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异地建造船舶,拟登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3.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当日通知船舶登记机关。
4.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船舶检验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证书,原则上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应当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保持一致。
(二)海船转籍检验、登记办理时限。
1.已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籍检验和证书签发工作;未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申请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籍检验和证书签发工作。
2.原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预审工作。自收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预审同意意见后,应当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工作。
3.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预审工作。自收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的登记预审同意意见后,应当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工作。
4.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完成预审工作,收到原船舶登记机关注销办结通知的当日核定船舶名称,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也应当同时核定船舶电台呼号、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新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日向船舶检验机构出具《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
5.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当日通知船舶登记机关。
6.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船舶检验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签发登记证书,原则上船舶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应当与船舶检验证书签发日期保持一致。
八、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行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服务山东“海洋强省”重大战略,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山东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为导向,聚焦堵点、痛点、难点,加快转变管理与服务理念,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全力营造“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强化信用监管。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不断强化和完善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加强源头管理,根据航运公司管理、船舶运行及信用情况等指标,建立健全申请人的诚信档案。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核查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要对申请人进行警示约谈,并向相关航运公司通报。要加强联合惩戒,强化海事、船检业务协同,建立健全跨单位、跨业务领域、跨区域的联动响应当机制,商定便捷、有效的信息沟通方式,并确定联络人负责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发现问题及时相互通报,形成监管合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力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三)做好宣贯培训。各单位要通过企业走访、窗口咨询、登轮检查等方式,积极向企业宣传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准确把握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办理要求,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措施和失职追责机制,并按规定做好海事政务公开,确保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新机制真正落地和有效运行。
附件:1.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
2.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
3.海船新建及转籍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4.海船转籍检验、登记办理流程图
附件1
海船登记预审意见书
船舶检验机构名称:
经预审,我局拟同意为船舶所有人名称申请的船舶名称办理船舶登记,船舶识别号: ,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 ,船舶呼号: 。
请贵单位收到本意见书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上述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船检验合格通知书
船舶登记机关名称:
经检验,船舶所有人名称申请的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识别号符合船舶法定检验发证要求,主要技术数据如下:
船名: 曾用名:
船籍港: 原船籍港:
IMO编号: 船舶类型: 船体材料:
船舶建造厂:
安放龙骨日期: 完工日期:
船舶总长: 型宽: 型深:
总吨位: 净吨位:
主机总类: 主机功率和数量:
推进器种类: 推进器数量: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上述船舶办理船舶登记预审。
船舶检验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海船新建及转籍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 向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正式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同步提交) |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注栏需注明:申请“山东辖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容缺);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7.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1.通用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备注栏需注明:申请“山东辖区海船新建及转籍检验、登记“不停航办证”); (3)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预审时容缺,登记前提交); (4)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船舶名称核定材料 (6)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7)船舶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如适用); 3.船舶所有权登记材料 (8)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9)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容缺); (10)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容缺); (11)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12)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材料 (1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予提交); (1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容缺)。 |
附件4
海船转籍检验、登记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