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辖区各相关航运公司、各分支局: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我局制定了《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并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辽海船舶〔2011〕334号)予以废止。
2016年9月5日
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
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辖区持有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包括“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的报告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类别包括:
(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二)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
(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险情;
(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开具“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船舶出港”等缺陷处理意见的;
(五)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
(六)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船员以及船舶的管理人、所有人或经营人被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发生变动,包括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和船舶退出体系;
(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九)航运公司在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等活动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人员管理、组织结构、行政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航运公司退出体系;
(十一)航运公司认为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航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根据重大事项的类别和内容如实填写《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1),并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是指:
(一)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的,指新版文件的生效之日;
(二)对于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的,指新组织机构成立之日或人员正式任职之日;
(三)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险情的,指事故、险情的发生之日;
(四)对于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开具“滞留”等缺陷处理意见的,指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签发日;
(五)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列入或脱落重点跟踪的,指海事管理机构公布船舶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之日;
(六)对于被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指《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
(七)对于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发生变动的,指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或船舶退出体系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发生转移之日。
(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的,指船舶停航之日或复航之日。
(九)对于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指重大问题被认定之日。
(十)对于航运公司退出体系的,指航运公司做出退出安全管理体系决定之日。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使用信息系统报告重大事项,当信息系统无法使用时应报送书面材料。
第八条 航运公司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航运公司改正,并可对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是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最高管理层(包括指定人员)、机务、海务主要管理人员。
(二)“船舶停航”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暂停营运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船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辽海船舶〔2011〕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名称 | |||
DOC编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
重大事项类别 | 体系文件改版□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 事故/险情□
船舶滞留□ 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 行政处罚□ 公司内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发现重大问题□ 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 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船舶退出体系□ 公司退出体系□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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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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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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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上述内容及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总经理签名: 日期: 公司印章: |
注:1.“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项仅适用于增加的为非海事管理机构签发SMC的船舶,如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SMC的船舶,则无需填报此表;
2.如无附送材料,则该栏写“无”。
附件2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类别 | 重大事项 | 填写说明 | |
一 | 体系文件改版 | 重大事项描述 | 改版原因、新版本号、编写人员、生效时间 |
附送材料 | 无 | ||
二 | 组织机构改变 | 重大事项描述 | 机构调整原因、时间、职责调整情况 |
附送材料 | 新的组织机构图和相关部门岗位职责 | ||
主要管理人员变动 | 重大事项描述 | 人员姓名、任职时间、岗位调整情况、办公电话、手机 | |
附送材料 | 新聘或转岗人员如是专职海务、机务人员的,应当提供海务或机务部门专职人员的从业资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要求的证明。 | ||
三 | 船舶发生事故、
险情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事件时间、地点、经过、结果 |
附送材料 | 体系文件要求的《应急反应记录》和《事故、险情报告》(应含事故初步分析报告)。待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补报事故调查报告。 | ||
四 | 船舶被开具“滞留”等缺陷处理意见的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时间、地点、检查主管机关、缺陷数量和关键缺陷情况 |
附送材料 |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体系文件要求的滞留原因分析或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 | ||
五 | 船舶列入或脱落重点跟踪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时间、列入或脱离重跟踪的原因 |
附送材料 | 无 | ||
六 | 船舶被实施行政处罚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
附送材料 | 处罚文书复印件 | ||
七 | 体系内船舶发生变动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船籍港、船种、变动日期、变动情况(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船舶退出体系) |
附送材料 | 最新公司体系内船舶清单;体系内增加的船舶为代管船舶的,需提供船舶管理协议;船舶退出体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安全管理证书》交回海事管理机构。 | ||
八 | 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 重大事项描述 | 船舶名称、停航原因、停泊或复航地点、停航的时间段或复航时间 |
附送材料 | 船舶安全值守配员情况 | ||
九 | 体系出现重大问题 | 重大事项描述 | 重大问题发现的过程(包括公司内审、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重大问题内容 |
附送材料 | 内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含下一步工作计划) | ||
十 | 公司退出体系 | 重大事项描述 | 公司退出体系的时间、原因 |
附送材料 | 将《符合证明》交回海事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