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简称两员)的从业管理,规范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辖区两员的从业管理。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全辖区两员从业资格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工作。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局(下称: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两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实施诚信管理。
第四条 拟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从业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两员,由其聘用单位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及人员信息,在《从业资格证书》注明的准予从业的作业类型范围内申请网上办理权限。
第六条 两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提供原从业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其新任职单位随企业信息表一并报送从业区域所在地海事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 辽宁海事局在计划考核前,通过局门户网站(https://www.ln.msa.gov.cn)对外公告考核计划、考点设置及其他相关事宜,统一组织本辖区从业资格考核及阅卷核分工作。
第八条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核的人员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s://cspur.msa.gov.cn)报名,可在平台中选择任一考点申请从业资格考核,如实准确填报参考信息。
第九条 辽宁海事局组织对申请从业资格考核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核发准考证。
已核发准考证的从业资格考核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当期考核的,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核。
第十条 辽宁海事局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参考人,可在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加考核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考核过程作弊或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取消当期所有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人员在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打印“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持有辽宁海事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拟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或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向参加考核所在地分支海事局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拟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两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持有自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辽宁海事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取得考核合格证明后在同一个从业单位连续三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并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连续2年未开展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五条 各分支局对两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生的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记分管理。
第十六条 各分支局通过海事信息共享、信息报送等方式收集、处理两员以下信息:
(一)身份证、从业资格、从业区域和劳务关系等信息;
(二)违法记分情况;
(三)涉及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装箱检查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涉及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装箱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分支局对辖区两员开展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实施诚信管理。
第十八条 两员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在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报送后,即纳入诚信管理,初始等级为B级。
第十九条 两员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最高为A级:
(一)举报船载危险货物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
(二)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开展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或装箱检查工作达到30次及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分。
第二十条 两员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最低为C级:
(一)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违法记分达10分及以上。
(二)阻挠或拒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收集诚信信息。
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直接下调为C级: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
(三)阻挠或拒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载危险货物检查。
(四)在办理船载危险货物海事业务时具有故意隐藏、造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每名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初始积分为20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诚信等级评定周期。
两员首个诚信等级评定周期自其从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辽宁海事局根据两员诚信等级评定情况,定期对外公布辖区A级和C级两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辽宁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A级两员办理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和装箱检查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A级两员所开展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或装箱检查业务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 辽宁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C级两员开展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或装箱检查提高现场检查和开箱检查比例,并依法核查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报告或装箱检查所需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在日常监督中实施诚信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诚信等级,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两员从业情况和诚信管理情况报辽宁海事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