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小型船舶

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基本要求

(一)小型船舶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选择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根据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水流对船舶的影响;

(三)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四)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收听安全信息;

(五)不得双绑航行;

(六)禁止停车淌航,保持足够的操纵性能;

(七)下行过弯曲航段,应抱紧红浮,谨防落弯;

(八)航行中遇大风、暴雨、大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及早选择就近的锚地、停泊区或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点水域的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值班、显示有效灯光或声响信号;

(九)船舶配员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非船员不得随船航行,确需随船的,应保证在船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的核定人数;

(十)船舶应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航行。航行中要封舱,以防甲板上浪或因雨水进舱而造成船舶沉没事故的发生;

(十一)锚泊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随时守听无线电话,注意涨落潮对船舶安全的影响;

(十二)按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保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十三)在船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要穿着救生衣。

二、小型船舶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勤了望,早判断,不抢航;

(二)横越前,应注意观察上下游航道内的船舶动态,尤其是大型船舶的航行动态;情况不明或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车稳舵,控制好船位,耐心等待时机,选择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驶过后横越航道过江;

(三)横越时,严禁抢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船舶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用VHF及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告知周围船舶,鸣放声号或用手示意。

(一)航行中搁浅

1.探测船舶周围水深和河床底质,根据当时周围环境和水文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如果船舶发生破损或倾斜,应采取排水、堵漏、减载等措施,危险品船舶应关闭所有舱盖、阀门和透气孔,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3.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二)航行中机器发生故障

1.及时告知周围船舶;

2.尽快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3.情况紧急危险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三)航行中遇恶劣天气

1.及时封舱,危险、化工品船及时关闭所有阀门、透气孔;

2.准备救生设备或救生浮具,穿好救生衣,做好自救工作;

3.在浅水区航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驶进汊河口内停泊;

4.当船舱进水或船舶倾斜有危险时,应采取排水、堵漏、减载等措施,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5.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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