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浙海法规〔2020〕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舟山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以下简称“舟山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舟山VTS”)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向舟山VTS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下列中国籍船舶:
1.客船;
2.危险品船;
3.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
4.参与水上水下活动及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
5.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条 在舟山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嵊泗管理分区、衢山东管理分区和衢黄管理分区,12频道(工作频率:156.600MHZ);
(二)鱼山管理分区、岱山南管理分区和秀山东管理分区, 69频道(工作频率:156.475MHZ);
(三)东霍山管理分区,11频道(工作频率:156.550MHZ)。
第六条 船舶与舟山VTS在通讯中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标准航海英语。
禁止使用VHF11、12、69 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七条 驶入舟山VTS管理区从事靠泊、锚泊、作业的船舶和航经舟山VTS管理区的客船、危险品船和大型船舶,在通过相应报告线/报告点时应向舟山VTS进行船位报告,内容包括:船名、位置和船舶动态信息。
第八条 通过舟岱大桥、鱼山大桥和秀山大桥的船舶,应提前30分钟向舟山VTS报告船舶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载重吨和拟通过的大桥及通航孔。
第九条 在舟山VTS管理区内抛锚或起锚的船舶,应提前30分钟向舟山VTS报告,并服从舟山VTS的管理。
航行船与锚泊船以及锚泊船相互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舟山VTS管理区内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从舟山VTS管理区离泊的船舶应提前15分钟报告船名和离泊计划;因故未能按时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
第十一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在登轮后立即向舟山VTS报告引航开始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在引航结束时报告结束的时间、地点。
引航员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舟山VTS报告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
第十二条 在舟山VTS管理区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舟山VTS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舟山VTS的管理。
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等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15分钟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向舟山VTS 报告动态,并服从舟山VTS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上人员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
(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十五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检修作业时,应及时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服从舟山VTS的管理。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在舟山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舟山VTS的管理。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确保AIS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的正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舟山VTS在鱼山管理分区内设置1号交通组织区,在嵊泗管理分区和衢山东管理分区交界水域设置2号交通组织区。在交通组织区内航行的船舶,船长应上驾驶台并特别谨慎驾驶。
在1号交通组织区内,船舶拟穿越中部港域西航道和鱼山港区进出口航道时,需提前15分钟通过VHF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舟山VTS报告,服从舟山VTS的管理,并不应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在2号交通组织区内,船舶应沿公布的航道、航路航行,南北向航行船舶避免影响沿马迹山进港航道、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港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八条 舟山VTS管理区内的航行船舶不得穿越锚地。
第十九条 船舶通过正在进行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区域时,应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海底管道(线)附近、禁锚区等特殊水域锚泊。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在规定的VHF频道保持值守。在当地天文大潮汛或大风浪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期间,船舶应采取备车、加强值班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发现船舶走锚时,舟山VTS有权指令走锚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遇《水上交通管制办法》(交办海〔2016〕188 号)规定的情形,舟山VTS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舟山VTS接收到关于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船舶失控等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海上人命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舟山VTS的指挥。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应船舶请求,舟山VTS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舟山VTS。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舟山 VTS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舟山VTS管理区由以下七个管理分区组成:
(一)嵊泗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但不包含金鸡山、泗礁山和大黄龙岛之间的水域):
徐公岛(30°38′34″N/122°16′52″E)、(30°46′22″N/122°23′31″E)、(30°50′16″N/122°35′59″E)、(30°45′00″N/122°35′59″E)、(30°45′00″N/122°39′30″E)、(30°31′49″N/122°39′30″E)、(30°31′23″N/122°32′48″E)、田螺礁(30°36′42″N/122°28′51″E)、白节山灯塔(30°36′55″N/122°25′16″E)。
(二)衢山东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30°31′23″N/122°32′48″E)、(30°31′49″N/122°39′30″E)、(30°24′44″N/122°50′30″E)、蜂巢岩灯桩(30°22′19″N/122°41′15″E)、(30°22′05″N/122°34′15″E)、(30°25′12″N/122°34′14″E)、(30° 28′00″N/122°32′48″E)。
其中,嵊泗管理分区和衢山东管理分区交界水域的2号交通组织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30°33′30″N/122°32′48″E)、(30°33′30″N/122°39′30″E)、(30°31′49″N/122°39′30″E)、(30° 28′00″N/122°45′25″E)、(30°28′00″N/122°32′48″E)。
(三)衢黄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小衢山岛北角(30°32′00″N/122°16′00″E)、(30°32′00″N/122°20′30″E)、(30°30′40″N/122°27′36″E)、(30°28′00″N/122°27′36″E)、(30°28′00″N/122°32′48″E)、(30°25′12″N/122°34′14″E)、(30°22′05″N/122°34′15″E)、(30°21′54″N/122°27′36″E)、衢山岛东南角(30°24′54″N/122°26′06″E)、衢山岛西北角(30°28′31″N/122°16′28″E)、小衢山西南角(30°30′55″N/122°15′12″E)。
(四)鱼山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30°16′25″N/122°01′29″E)、(30°17′33″N/121°59′25″E)、(30°19′26″N/122°00′40″E)、(30° 20′46″N/122°04′00″E)、(30°20′46″N/122°08′59″E)、(30°22′12″N/122°08′59″E)、(30°22′06″ N/122°23′41″E)、(30°22′42″N/122°23′41″E)、(30°22′50″N/122°01′20″E)、(30°24′04″N/121°51′55″E)、(30°21′22″N/121°45′51″E)、东霍山西南角(30°14′51″N/121°42′53″E)、(30°14′51″N/121°51′58″E)、舟山岛西北角(30°10′00″N/121°56′00″E)。
其中,鱼山管理分区内的1号交通组织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30°22′08″N/122°04′00″E)、(30°22′48″N/122°04′00″E)、(30°22′50″N/122°01′20″E)、(30° 24′04″N/121°51′55″E)、(30°21′22″N/121°45′51″E)、(30°14′51″N/121°45′51″E)、(30°14′51″ N/121°51′58″E)、(30°16′10″N/121°56′15″E)、(30°17′16″N/121°50′38″E)、(30°21′30″N/121°50′38″E)、(30°22′08″N/121°52′06″E)。
(五)岱山南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秀山岛东北角(30°11′29″N/122°12′50″E)、穿鼻山西灯桩(30°13′13″N/122°15′56″E)、官山南角(30°12′53″N/122°11′13″E)、大峧山东山咀(30°13′12″N/122°08′57″E)、(30°12′25″N/122°07′24″E)、(30° 17′03″N/122°04′47″E)、双合山北角(30°18′31″N/122°04′00″E)、(30°20′46″N/122°04′00″E)、(30° 19′26″N/122°00′40″E)、(30°17′33″N/121°59′25″E)、(30°16′25″N/122°01′29″E)、(30°11′06″ N/121°56′56″E)、(30°09′37″N/121°59′38″E)、大圆山西角(30°11′00″N/122°00′38″E)、长白岛东山咀(30°11′31″N/122°03′40″E)、(30°09′55″N/122°05′13″E)、癞头礁(30°09′05″N/122°07′20″E)、下园山北角(30°07′32″N/122°09′10″E)、秀山岛南角(30°08′25″N/122°09′37″E)、(30°08′27″N/122°09′18″E)、(30°09′10″N/122°08′32″E)、秀山岛西南角(30°09′54″N/122°08′24″E)。
(六)秀山东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岸线围成的水域:
龙王跳咀灯桩(30°07′06″N/122°09′57″E)、下园山东灯桩(30°07′14″N/122°09′29″E)、下园山北角(30°07′32″N/122°09′10″E)、秀山岛南角(30°08′25″ N/122°09′37″E)、秀山岛东北角(30°11′29″N/122°12′50″E)、穿鼻山西灯桩(30°13′13″N/122°15′56″E)、(30°04′54″N/122°27′48″E)、外镬屿灯桩(30°03′51″N/122°27′18″E)、里镬屿灯桩(30°06′01″N/122°21′35″E)、梁横山东灯桩(30°05′31″N/122°17′59″E)。
(七)东霍山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围成的水域:
东霍山西南角(30°14′51″N/121°42′53″E)、(30°10′46″N/121°42′53″E)、小菜花灯桩(30°07′05″ N/121°52′05″E)、舟山岛西北角(30°10′00″N/121°56′00″E)、(30°14′51″N/121°51′58″E)。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VTS报告线包含以下8条报告线和 1个报告点:
(一)B1报告线:(30°50′16″N/122°35′59″E)、(30°46′22″N/122°23′31″E)和徐公岛(30°38′34″ N/122°16′52″E)三点顺序连线形成的折线;
(二)B2报告线:徐公岛(30°38′34″N/122°16′52″ E)和白节山灯塔(30°36′55″N/122°25′16″E)之间的连线;
(三)B3报告线:中块岛灯桩(30°26′10″N/122°56′ 02″E)和蜂巢岩灯桩(30°22′19″N/122°41′15″E)之间的连线;
(四)B4 报告线:(30°45′00″N/122°39′30″E)和(30°31′49″N/122°39′30″E)之间的连线;
(五)B5报告点:进出马迹山港船舶正横马迹山2#灯浮(30°37′30″N/122°30′54″E);
(六)Z1报告线:穿鼻山西灯桩(30°13′13″N/122°15′56″E)、(30°04′54″N/122°27′48″E)、外镬屿灯桩(30°03′51″N/122°27′18″E)、里镬屿灯桩(30°06′01″N/122°21′35″E)和梁横山东灯桩(30°05′31″N/122° 17′59″E)五点顺序连线形成的折线;
(七)Z2报告线:大长涂山东北角(30°16′32″N/122° 23′41″E)和(30°25′16″N/122°23′41″E)之间的连线;
(八)Z3报告线:(30°25′00″N/121°45′00″E)和(30°25′00″N/122°00′00″E)之间的连线;
(九)Z4报告线:东霍山西南角(30°14′51″N/121°42′53″E)、(30°14′51″N/121°51′58″E)和舟山岛西北角(30°10′00″N/121°56′00″E)三点顺序连线形成的折线。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当地天文大潮汛”系指每月农历初二及初二前后各两天和农历十七及十七前后各两天;“大风浪”系指舟山沿海公众气象预报10级及以上;“大型船舶”系指8万载重吨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船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