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港、盐城沿海水域内航行的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以下简称短程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盐城沿海水域内航行的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航行的短程客船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 连云港海事局是连云港、盐城沿海水域内航行的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短程客船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发证及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在短程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适用于所服务船舶的航区和等级的适任证书。
第五条 持有沿海三等及以上海船船长和沿海二等及以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相应的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和“适用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的适任证书后,可以在短程客船上任职。
第六条 持有一等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相应的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和“适用于港内航行客船”的适任证书后,可以在港口水域及附近水域、距岸不超过10海里航行的客船上任职。
持有三等及以上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相应的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和“适用于港内航行客船”的适任证书后,可以在港口水域及附近水域、距岸不超过2海里航行的客船上任职。
第七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持有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至少在客船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通过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考试者,除满足申请类别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定要求的相应职务船上见习外,其中客船见习不少于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职务签证的高级船员,海上服务资历除满足申请类别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规定要求的服务资历外,其中客船服务资历不少于3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船员管理办法》(云海船员〔2017〕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