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港作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结合辖区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辖区港口水域范围内从事作业的拖轮、供应船、交通船、环保船等船舶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运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河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辖区内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监督、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四条 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

(一)船长;

(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高级船员。

第五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第六条 申请港作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六)、(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港作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九条 申请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

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具有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服务资历;

持有航海船舶驾驶类教育毕业证书者可免于此项要求。

(二)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三副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条 申请轮机长或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

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具有18个月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服务资历;

持有航海轮机管理类教育毕业证书者可免于此项要求

(二) 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三管轮适任证

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三)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持有二管轮适任证

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 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证书者,应持有大管轮适任

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一条 港作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所有理论考试科目满分为100分,除船舶操纵与避碰科目70分及以上及格外,其他科目60分及以上及格。

评估项目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二条 船长及驾驶员适任考试科目:

(一)三副

1、理论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航海学;

港口概况。

2、评估项目:雷达操作与应用;航海仪器使用;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二)大副

1、理论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航海学。

2、评估项目: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三)船长

1、理论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

2、评估项目: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轮机长及轮机员适任考试科目:

(一) 三管轮

1、理论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

2、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动力设备操作;电气与自动控制。

(二) 大管轮

1、理论科目: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船舶管理。

2、评估项目:动力设备拆装。

(三)轮机长

1、理论科目:船舶管理;船舶动力装置。

2、评估项目:机舱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完成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持有航海类教育毕业证书者可免于参加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参加考试。

开展港作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资质,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本办法要求的持证情况、安全任职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港作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第十七条 港作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大纲(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下列信息:

(一)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港区、职务;

(二)身份证件;

(三)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照片。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见习:

(一) 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二) 通过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办法的规定完成船上见习的适任证书申请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上见习记录簿》,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持有港作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职务签证。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签发港作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十六条 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以及适任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职务评估项目的评估,并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污损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五)项要求的材料,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港作船船员证书适用的水域范围如下:

秦皇岛港水域:以南山头灯塔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所围蔽水域。

唐山港水域:①以京唐港灯塔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向东北自岸线向海方向画弧交于(38°52′.60N;119°E);②以曹妃甸灯塔为圆心,12.5海里为半径,向西北自岸线向海方向画弧交于(38°42′.75N;118°30’E);③连接上述两点(38°42′.75N;118°30’E;38°52′.60N;119°E)所围蔽水域。

黄骅港水域:以南防波堤灯桩为圆心,24海里为半径所围蔽水域。

第三十条 持有港作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若需在所持证书规定以外的其它河北辖区港口水域的港作船上任职,任职前经过该港口“港口概况”科目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书上进行适应于该港口水域航行的签注后,方可在相应港口的港作船上任职;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港口水域。

第三十一条 在港作船上任职的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与其船舶等级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港作船上任职船员应持有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要求(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2〕2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