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12 〕885号  2012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  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  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作人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

事故种类   事故时间  
事故水域   直接经济损失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船名/其他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描述  
当事方申请意见及签章  
               

注:事故当事方可单独或共同签字递交申请书,但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后48小时。

附件2: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通知书

         简易处理〔20    

 

               

             时,你船/设施在                 发生       事故,造成                               。根据你的申请及相关规定,该事故符合《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要求,本局/处将启动简易程序调查处理该事故,你有权:

1、在结案前对调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异议,要求相关利害调查人员回避或申请采用一般程序开展海事调查;

2、如对民事纠纷存在异议,可共同申请海事调解、海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请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我局/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局/处

           

 

 

附件3: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

           海事局(处)(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种类   事故时间  
事故水域   直接经济损失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船名/其他   所有人/经营人  
国籍/船籍港   出 发 港   目 的 港  
总  吨   载货(吨)或载客(人)   船员人数  
事故损失   联系人(船长)   联系电话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责任认定

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共同

签字确认

 
               

海事执法人员:

注1:事故当事人多于两方的相应增加当事船舶概况栏;

注2: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等项目栏如不足填写,可另附材料;

注3:本表可一式多份,以备海事管理机构存档及送交涉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