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现将经修订的《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予以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
2.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
3.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
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5001、65112、65113。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道测量局出版海图图号:14240、14249、14291。
本定线制的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本定线制由深水航路及警戒区组成。
1.深水航路
厦门港主航道(深水航路)宽度560—641m,通航底高程-16.70m(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全长9.13海里。
1.1深水航路轴线。
深水航路轴线由下列坐标点的连线组成:
24°12′19.08″N,118°17′38.64″E;
24°19′22.55″N,118°11′16.94″E。
1.2西边界线。
深水航路西边界线由下列坐标点的连线组成:
24°12′13.29″N,118°17′30.99″E;
24°19′15.32″N,118°11′10.58″E。
1.3东边界线。
深水航路东边界线由下列坐标点的连线组成:
24°12′24.88″N,118°17′46.29″E;
24°19′15.65″N,118°11′39.79″E;
24°19′29.31″N,118°11′23.84″E。
2.警戒区
2.1第一警戒区。
第一警戒区设在厦门港主航道口门处,以坐标点(24°11’40.12″N,118°18’06.41″E)为圆心,0.8海里为半径的水域内。
2.2第二警戒区。
第二警戒区以坐标点(24°15’17.65″N,118°11’03.14″E)为圆心,0.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内。
2.3第三警戒区。
第三警戒区由以下坐标点连线所围成的多边形水域:
24°20′55.60″N,118°09′12.30″E;
24°19′20.63″N,118°10′45.56″E;
24°18′38.35″N,118°10′49.00″E;
24°19′21.35″N,118°11′37.30″E;
24°19′48.42″N,118°11′16.06″E;
24°21′14.77″N,118°09′29.50″E。
3.航行规定
3.1五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应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东渡、海沧、招银港区。船舶应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其他船舶在不影响只能在深水航路航行船舶的情况下,可使用深水航路进出厦门港东渡、海沧、招银、石码、刘五店港区以及港内锚地、临时作业点,但应服从厦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交通组织。
进出后石港区的船舶应使用厦门港南航道、后石航道航行。
3.2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深水航路,当不得不穿越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应避免妨碍上述只能在深水航路航行船舶的安全航行,尽可能采取与深水航路内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并大幅度宽让深水航路内航行的船舶。
3.3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加强瞭望,明确表明本船航行动态或意图;船舶在深水航路内追越他船时,应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从其左舷追越。
3.4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等紧急情况需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厦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5在定线制水域内禁止捕捞、采砂、锚泊等影响通航安全的相关作业。
3.6禁止在深水航路及其两侧边线起2海里水域内从事船舶冲程、旋回性能测试等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活动。
3.7不适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3.8对违反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
厦门水域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应报告:
1.1外国籍船舶;
1.2 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
1.3乘客定额超过50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5从事拖带的船舶;
1.6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2.适用的报告线(点)及海图
2.1船舶应在航经3.3中报告线和报告点位置时提供报告(见附件3)。
2.2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5001、65112、65113。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海道测量局出版海图图号:14240、14249、14291。
2.3坐标系
本报告制的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
3.1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报告内容
3.2.1一般报告内容。
A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航向
F航速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危险货物
U总长及总吨
3.2.2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船名、呼号
G上一停靠港
I目的港
O吃水
Q缺陷及限制
DG危险货物
3.3报告线和报告点。
3.3.1东南报告线。
东南报告线以镇海角灯塔(24°16′09″N,118°07′54″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方位055°至230°的圆弧线。
3.3.2青屿灯塔报告线。
青屿灯塔报告线由以下坐标点组成的连线:
24°21′12″N,118°06′12″E;
24°24′33″N,118°13′14″E。
3.3.3西报告线。
西报告线由以下坐标点组成的连线:
24°28′02″N,117°56′55″E;
24°26′00″N,117°56′55″E;
24°26′00″N,118°00′00″E;
24°24′34″N,118°00′00″E。
3.3.4土屿报告点。
土屿报告点位于船舶沿刘五店航道航行时航经土屿正横位置(概位:24°27′12″N,118°11′18″E)。
按要求需报告的船舶在经过东南报告线或青屿灯塔报告线时,应在规定频道向厦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2内容。需报告的船舶经过西报告线或土屿报告点时,应在规定频道向厦门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4.其它要求
4.1进港船舶在航经东南报告线时或起锚时报告,免除其航经青屿灯塔报告线的报告。
4.2出港船舶在航经青屿灯塔报告线时报告,免除其航经东南报告线的报告。
5.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5.1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
5.2受理报告机关为厦门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6.报告制要求的通信频道和语言
6.1厦门交管中心的工作频道。
厦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区域以青屿灯塔报告线为界线分为港内和港外两个分区。各分区及船舶甚高频系统(VHF)工作频道如下:
表1 工作频道
序号 | 分区 | VHF工作频道 |
1 | 厦门VTS港外区域 | 67 |
2 | 厦门VTS港内区域 | 08 |
6.2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VHF通话应当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7.违规处理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一)
厦门水域船舶定线制示意图(二)